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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观点:好心帮忙却受伤,谁来赔偿?

2023-05-18 22:24:46 来源:我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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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帮忙却受伤,谁来赔偿?今天(5月18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么一起案件。

老张退休后在A公司工作,工作地点位于南京某商厦专柜。小李是B公司设在某商厦的专柜经理,工作地点与老张工作的专柜毗邻。2020年10月9日17时左右,小李根据B公司的要求,欲将柜台前地上铺设的节日充值广告地贴撕下,该地贴长6米,宽1.2米,单个人很难完成任务,小李便向隔壁柜台的老张寻求帮助,老张欣然同意。二人在共同撕扯地贴的过程中地贴断裂,小李仍然蹲着撕扯前半部分地贴,老张则重新起头蹲在小李后面撕扯后半部分地贴,此过程中老张不慎跌倒,左手腕着地受伤。后经鉴定,老张左腕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老张诉至法院要求小李、B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6630.08元。

秦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B公司赔偿原告老张各项损失共计116045.25元,驳回原告老张的其他诉讼请求。后B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事故发生时小李作为B公司的员工,执行B公司布置的工作任务——撕掉地上印有B公司广告内容的地贴,小李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根据小李的陈述,因其觉得一个人无法顺利完成工作任务,遂请隔壁柜台的老张帮忙,小李请求老张帮忙清理地贴的行为并未超出其工作权限内容,且双方未约定报酬亦未支付报酬。因此老张应小李请求帮助清理地贴的行为应认定为对B公司的无偿帮工行为。老张撕地贴跌倒,应由老张和B公司按照各自的过程承担相对应的责任。

一方面,B公司的小李在对地贴长、宽、粘性、撕扯地贴所需工具、帮工人老张年龄等均有一定了解的情况下,应当预见到该项工作可能存在一定的危险,但其在老张提供帮助的过程中并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和提醒义务,也没有提供必要的工具和安全保障措施,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另一方面,老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和小李撕扯地贴过程中因地贴断裂致伤,其本人应当预见到该项工作会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其未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也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酌定由老张自负30%责任,B公司负担70%责任。B公司辩称小李并未请求老张第二次帮忙撕地贴,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不能将同一个工作任务按动作进行分割,故对B公司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老张要求小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义务帮工充分体现了人与人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关心的道德风尚,应予以提倡和鼓励。帮工活动中难免会造成人身伤害,法律虽然保护了帮工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帮工人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作为被帮工人,应当对工作任务及帮工人的大致情况有一定了解,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并提醒帮工人注意安全,从而降低帮工人受伤的风险。

(《零距离》记者/刘舒 通讯员/郑雯 葛岚 编辑/徐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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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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